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教學、科研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來源清楚,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我校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由教務處實驗動物中心具體負責。
第二章、實驗動物的飼育管理
第四條、實驗動物必須按照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的實驗目的,分開飼養。
第五條、實驗動物的飼育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
第六條、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設在不同區域,并進行嚴格隔離。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實驗動物必須飼喂質量合格優質飼料。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飼喂實驗動物。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等,要經過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鮮。
第八條、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當符合城市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第九條、實驗動物的墊料應按照不同的動物,進行相應的處理,達到清潔、干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三章、實驗動物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第十條、外購實驗動物必須有動物檢疫合格證,不得從有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疫區購買實驗動物。
第十一條、對外購的實驗動物,必須隔離飼育。當情況穩定后方可進入實驗動物飼育室。
第十二條、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必須立即視情況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對飼育室做好全面消毒處理。
第十三條、定期對實驗動物的飼育室進行消毒、滅菌。墊料及時更換處理,實驗動物的籠具、飲水等設施要進行全面消毒、保持設施潔凈。
第十四條、對實驗動物飼育室及周邊環境保持潔凈,確保飼育室的溫度和濕度恒定。禁止在飼育室隨地丟棄廢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進入飼育室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并隨手關門,嚴禁其他非工作人員進入飼育室。
第四章、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十六條、實驗動物工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業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育人員,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實驗動物中心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必須定期組織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必須愛護實驗動物,不得戲弄或虐待動物。
第五章、實驗動物及飼料采購
第十九條、實驗動物、飼料的采購由實驗動物中心具體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每學期初,根據教學需要,對需外購的實驗動物及飼料做出書面計劃,經逐級審批,履行審計程序后進行采購。
第二十一條、采購實驗動物及飼料時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程序要求辦理,力爭做到質優價廉。購置實驗動物飼料要嚴把質量關,杜絕霉變、腐爛變質的飼料進入,各種原料要經過三人以上簽字確認方可購進,否則,不予辦理入庫手續。出、入庫登記分別由專人管理,賬目要清晰。
第二十二條、采購實驗動物,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物檢疫條例》,購置的實驗動物必須遺傳背景清楚,接種過疫苗,符合實驗標準,有動物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轉運工具,應當符合所運輸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質量標準。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盒內混合裝運。
第六章、實驗動物供應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實驗動物中心提供的教學用實驗動物,應全部用于教學和科研實驗。
第二十五條、實驗動物中心工作人員按實驗動物使用時間,將各種實驗動物送到各實驗教學樓,各實驗室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地點接收實驗動物。
第二十六條、進行動物實驗應根據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同品種、不同等級的動物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實驗間進行。
第二十七條、從事動物實驗的人員應當遵循替代、減少和優化的原則進行實驗設計,使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實驗動物。
第二十八條、各教學、科研單位在進行各種動物實驗時,應當按動物實驗技術要求進行。要善待動物,手術時應進行必要的無痛麻醉。
第二十九條、動物實驗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等級標準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第七章、實驗動物尸體及廢棄物的處理
第三十條、為確保周圍環境的干凈整潔,遵照國家《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所有使用后的實驗動物、動物尸體及廢棄物必須交回實驗動物中心,由實驗動物中心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動物飼養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尸體要及時清理出飼養間,并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焚燒或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動物使用者嚴禁食用和出售實驗動物,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轉化醫學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