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青年教師導師制培養實施辦法(試行)
包醫院發〔2020〕162號
為規范和強化我校青年教師培養和崗位管理,保證教師隊伍的可持續發展,促進青年教師職業化發展,提高學校教師隊伍整體教育教學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精神
充分發揮校內名優教師和骨干教師的“傳、幫、帶”作用,促使青年教師樹立為人師表、甘為人梯的觀念,養成師德高尚、愛崗敬業的品質,形成嚴謹求實、認真踏實的作風以及掌握教書育人的方式方法,以盡快提高青年教師的思想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促進學校內涵式發展建設。
二、實施對象及原則
(一)實施對象
1.新入職尚未接受導師制培養的青年教師。
2.其他需要通過導師制培養以提高本人教育教學水平的教師。
(二)實施原則
青年教師導師制培養采取定導師、定個人職業發展規劃、定培養目標和定培養計劃的方式進行。青年教師導師制培養周期原則上為一年,每位青年教師至少接受一名導師的培養,每名導師每周期指導不超過兩名青年教師。
三、導師聘任
(一)聘任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師德師風高尚,教學效果優良。
2.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教師崗位工作10年以上。
3.與培養教師的學科專業相同或相近。
4.導師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導師原則上只聘任學校內部或已聘用的校外專家;確因工作需要,經學校研究決定后可聘任自治區范圍內其他高校教師。
(二)聘任程序
符合培養條件的青年教師報到后,由二級學院自行為其選聘符合條件的導師,并于每年10月份將青年教師及其培養導師名單向人事處報備。
四、導師職責
(一)指導青年教師制定個人職業發展規劃、培養目標及培養計劃,經所在二級學院同意后實施。
(二)幫助青年教師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職業觀,養成為人師表、愛崗敬業的高尚品質以及嚴謹務實、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
(三)為青年教師傳授教育教學基本規律、規范和原理,指導其掌握正確的理論和實驗(實踐)課教學理念、方法。
(四)指導青年教師掌握教學各環節及其執行過程,包括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制定,備課、教案書寫和課件制作,課堂教學,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考核、命題、閱卷、分析、批改作業等。
(五)指導青年教師授課或進行示范課教學,每學期不少于10學時。
(六)熟悉并介紹學校已有的科研條件,協助青年教師申請各類課題。
五、培養對象職責
(一)深刻理解個人職業發展規劃,盡快適應學校工作,主動從思想和行動上做好教師身份轉變。
(二)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導師學習,積極配合導師做好培養指導工作,全面完成既定培養目標。
(三)熟悉所從事專業的課程結構和內容,認真鉆研教育教學方法和教學有關知識,協助導師工作,做好隨堂聽課和其他培養指導記錄。
(四)掌握所授課程教學內容,手寫一套規范、完整的教案,在課程試講中取得良好成績。
(五)積極參與導師的教學改革、科研課題以及教材編寫等項目,積極申報科研課題,并撰寫論文和心得體會。
(六)培養周期結束后,要認真總結個人所學、所得,以及尚需努力的方向,形成書面報告,經導師簽字、二級學院審核后報人事處。
六、導師制工作考核
青年教師導師制考核工作在培養周期結束時進行,由各二級學院負責實施,報人事處備案。具體如下:
(一)培養對象考核
1.基本考核:需具備以下培養材料。
(1)完整的個人職業發展規劃、培養目標和培養計劃。
(2)一門課程完整、規范的手寫教案。
(3)不少于一門課程2/3總學時的聽課筆記。
(4)導師指導下的授課記錄和有關指導評價。
(5)其它在培養期間形成的有關資料,如學習心得、與導師工作交流記錄、參與導師課題項目記錄、撰寫的課題申請書、發表的論文等。
2.綜合考核:通過授課比賽方式進行。
培養期結束,學校組織基本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師進行授課競賽。
3.考核結果及應用
(1)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合格(≥60分)和不合格(<60分)。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長培養周期直至考核合格為止。
(2)考核結果將作為本人職稱晉升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導師工作考核
1.培養對象考核結果將作為導師考核的主要依據,原則上培養對象的考核結果即視為培養導師的考核結果。
2.導師考核結果應用
(1)每指導一名青年教師,考核優秀者,按50學時/學年的課時費進行補助;考核合格者,按30學時/學年的課時費進行補助;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發放導師補助。課時費按照學校規定的教授授課課時費標準執行。
(2)導師培養青年教師的經歷將作為年終考核、晉升高一級職稱和爭取繼續教育機會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其它
(一)對于新入職教師,如其教學和科研能力已達到一定水平,無需進行導師制培養,二級學院應向人事處報批。
(二)在培養期間如遇導師休假等情況可更換導師或延長培養周期。
(三)各二級學院要切實重視青年教師導師制培養工作,人事處將適時對各二級學院導師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四)導師制培養結束后,二級學院要繼續加強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