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保證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第八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農村牧區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牧區學校教室、宿舍、食堂等設施建設,改善網絡設施,提高學校現代化水平。
第八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校長的培養,建設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質專業化校長隊伍。
校長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創新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
第八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科學制定人才引進規劃,統籌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促進教師隊伍結構不斷優化,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做好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加強配套條件保障和人文關懷,幫助引進人才解決好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關心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學等問題,營造引進人才安心工作、舒心生活的良好環境。
第八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指導和開展家庭教育工作。
家長應當樹立科學育兒觀念,加強與孩子的溝通交流,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培養孩子良好的生活習慣,理性幫助孩子確定學習和成長目標,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
第九十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師重教,努力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和職業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教師應當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結合,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第九十一條 受教育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努力向學、學以致用,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九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學校的師資力量,改善邊遠艱苦地區農村牧區學校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建設必要的教師周轉宿舍,在教師培訓、崗位設置、骨干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職稱評定等方面向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傾斜。
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境地區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學校任教,并在工資等方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適當提高。
第九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應急預案,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進行安全教育,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學生自救與互救能力。
發生突發事件危及學生人身安全時,學校、教師應當優先保護學生安全,及時、有效地組織學生避險。
第九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嚴格控制學生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學籍學業等個人信息收集,規范學生個人信息采集、保存、傳遞、處理、應用等工作,防止學生個人信息泄露。
第九十五條 自治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以及學校應當通過加強考生資格審查、考場管理、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學籍檔案管理等措施,防范弄虛作假、考試舞弊、冒名頂替等騙取加分和入學資格行為。
第九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校園網貸業務的清理整頓,防范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第九十七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衛生和傳染病防控工作,對學生進行流行病、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九十八條 學校應當組織教師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學校應當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并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為教師和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著力構建基于信息技術的新型教育教學模式、教育服務供給方式以及教育治理新模式,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支持學校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展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改革。
第一百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教育評價標準,針對不同學段、不同類型教育特點,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多元評價辦法,健全教師分類評價機制,完善各級各類學校績效考核內容,樹立正確的育人導向。
第一百零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教學評價標準和體系,禁止下列行為:
(一)下達升學指標或者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
(二)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三)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
(四)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第一百零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手機管理、作業管理、睡眠監測、學生體質管理、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督范圍,確保有關要求落實到位,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幼兒園、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加強治安巡防和隱患排查工作,預防和制止侵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定期開展排查檢查,動態更新黑白名單,嚴肅查處違規辦學、超前超綱教育、虛假宣傳、價格欺詐、與學校勾連牟利等行為。
第一百零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