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服務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參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申報、審核、認定、評估、建設等管理行為。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指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結合自治區高等學校科技發展總體規劃,以推動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核心競爭力、提高高校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依托具有較強科技綜合實力的高等學校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堅持科教融合,產教融合,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推進產學研深度結合,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工程中心的組建和宏觀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有:編制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負責工程中心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工程中心規劃布局等。
第五條 ?依托高校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有:將工程中心建設納入學校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工程中心建設實施,落實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負責組織依托高校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的申報、論證、指導和監督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組建技術委員會,聘任工程中心主任、技術委員會主任;負責工程中心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驗收和評估等相關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任務是:
???(一)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立足高校,服務行業,通過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二)為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探索產學研結合協同創新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三)通過成果輻射與擴散,推進技術創新,加快產品開發,促進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四)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科技領軍團隊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
????(五)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開展國內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立項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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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按照高等學校工程中心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和發布工程中心建設年度計劃。
第八條? 工程中心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
????(一)符合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發展目標與建設思路清晰,建設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本行業有重要影響。
????(二)面向行業關鍵共性技術,具有明確的行業背景和良好的企業合作伙伴;所服務的行業屬于自治區優先、重點發展的特色優勢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
????(三) 依托重點學科或優勢學科群,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堅實的工程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工作基礎、特色和業績。
????(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并能夠為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五)具有技術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條件及經費保障。原則上現有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建設期新增投資規模不低于300萬元,研發和成果轉化用房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
????(六)擁有知名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勇于創新、市場意識強、科技成果轉化經驗豐富的創新團隊。具有一直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七)擬申報的工程中心一般應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基礎,已與多家企業、科研院所有實質性合作的校級重點技術研發平臺,具備完善的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的機制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依托高校向自治區教育廳提交《內蒙古自治區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書》,并確保建設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承諾意見后,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二)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擇優批復立項。
(三)根據立項批復,依托高校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組織專家組對工程中心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依托高校應重視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等部門參加的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工程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40萬元。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托高校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職條件是: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較高的工程技術水平和開拓創新意識;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工程中心主任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需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由7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成員應由工程中心所在行業與科技領域的科技、工程和相關企業界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對工程中心的工程技術研究和開發活動進行指導。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換屆時技術委員會委員更換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技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工程中心所在單位的人員擔任,技術委員會由依托高校聘任,同時需將技術委員會主任名單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研究開發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流動人員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聘任。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多元化籌措,可遵循“學校扶持,政府資助,企業投資”的原則。工程中心立項建設后,自治區教育廳逐年下達資助建設資金,學校原則上要提供配套建設經費。經費管理和使用嚴格遵守《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財務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堅持“邊建設、邊運行、邊開放”原則,以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為導向,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技術攻關,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的重大科技任務,持續為社會提供工程化技術成果。
工程中心應深化科教融合,注重人才培養,吸引優秀學生參與工程實踐和技術攻關。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工程中心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運行,廣泛吸引優秀人才開展技術協同攻關,與國內外知名企業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編制年度總結報告,并向自治區教育廳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有關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內容和基礎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經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教育廳批準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原則上為四年,工程中心經驗收后,轉入運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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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驗收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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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依托高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提出驗收申請,編寫《內蒙古自治區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教育廳。
第二十條? 自治區教育廳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組織驗收專家對工程中心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由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計劃任務書》和《總結報告》進行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包括:
(一)聽取工程中心負責人建設工作總結報告,對照《計劃任務書》和審查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審閱工程中心檔案資料,實地考察工程中心驗證環境,設備設施及用房等條件建設情況。
(三)對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討論,提出評論性指導建議,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責成依托高等學校對驗收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限期加以整改,一年之內可再次申請驗收,仍未通過驗收的將被撤消。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工程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對于建成后運行滿三年的工程中心,自治區教育廳將組織專家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周期為5年,評估程序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對評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給予黃牌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一年內再次評估仍無較大改進的,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工程中心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以本辦法附件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工程中心進行動態調整。未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省部共建及以上創新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內蒙古自治區高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內教技字〔2010〕1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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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評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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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定期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參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按照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結合自治區高等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的目的主要是對工程中心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發展。評估重點是工程中心的工程技術研發能力與水平、成果轉化與行業貢獻、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能力等。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采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見附件)。
第四條 定期評估是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動態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周期為5年。自治區教育廳根據情況對工程中心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所有通過驗收并且正式開放運行期滿3年的工程中心均應參加評估,未滿3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請參加評估。
第六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工程中心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建立評估專家庫,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對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
第七條 工程中心依托高校負責指導和組織本校工程中心做好評估的準備工作,為工程中心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八條 評估材料是工程中心評估的依據,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內的真實情況,包括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報告和5年工作總結。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工程中心,根據評估材料的真實程度,當年評估結果定為整改或不通過評估。
第九條 評估材料中屬于國家科學技術涉密范圍的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程中心根據評估期內提交的年度報告編寫5年工作總結,原則上需在依托高校進行公示。總結中列舉的所有成果必須是評估期內獲得,且各項數據和成果應與年度考核報告的內容相符,并標注有工程中心名稱。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自治區教育廳于在評估前6個月下達參評的工程中心清單。
第十二條 評估工作按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進行,分別組織專家評估,于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初評采取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初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評估材料,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并交流討論后,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工程中心進行記名打分。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
第十四條 各參評工程中心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并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其他參評工程中心可以旁聽。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按照初評結果分組進行。自治區教育廳確定各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時間和路線,于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參評工程中心。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態、建設內容和管理機制;核實技術研究內容、科研成果情況和工程化應用推廣情況;檢查依托高校對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對工程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專家組采取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報告、審閱材料、提問質詢、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方式,考察工程中心實驗技術平臺、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限內工程中心取得的標志性技術成果(不超過5項)與工程化應用,并對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由校領導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表依托高校,報告評估期限內依托高校對工程中心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提供以下材料備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建設資金投入等有關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相關項目合同書、項目批準書、獲獎證書;各類科研成果、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技術交流和會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十八條 專家組經交流討論后,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校簡要反饋意見和建議,現場考察結果不予現場公布。
第十九條 綜合評議要按照初評和現場考察情況,對工程中心進行評議,提出綜合評估意見,并當場公布排序結果,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條 評估專家的選取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在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一條 評估實行回避制度,與工程中心有直接利害關系者,包括工程中心正副主任、固定人員,技術委員會成員,工程中心主管部門及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工程中心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與評估材料一并上報。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和評估報告,確定并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少于10%,其他工程中心評估結果為良好。
第二十三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為1年,期滿后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后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四條 未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可以再次參加立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評估結果在自治區教育廳網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內接受實名提出異議。最后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工程中心和依托高校反饋評估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評估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規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權重 |
評價內容 |
工程技術研發能力與水平(35%) |
人才與隊伍 |
12% |
中心主任作用(4%); 領軍人才情況(4%); 研發及工程技術隊伍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2%); 人才發展通道與評價體系完善,有利于青年人才隊伍成長(2%)。 |
成果產出 |
15% |
獲得專利等知識產權情況(4%); 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情況(4%); 工程技術獲得重大突破,標志性成果影響力強(4%); 科研經費情況(3%)。 |
裝備與條件 |
8% |
物理空間能支持工程中心運行且相對集中(3%); 裝備對中心工程化研發的支撐情況(3%); 新增儀器設備及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情況(2%) |
成果轉化與行業貢獻(30%) |
成果轉化 |
15% |
科研成果轉化效果與應用示范效益情況(5%); 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機制、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及其效果(5%); 校企合作項目及到賬經費情況(3%); 服務國家戰略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承擔國家或企業研發任務及產業化項目情況(2%)。 |
行業貢獻 |
15% |
主持或參與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范情況(3%); 提供技術咨詢和培訓服務情況(3%); 工程化典型案例成效顯著,具有示范作用,可復制推廣(3%); 成果轉化對行業(區域)產生的直接經濟社會效益(3%); 與企業/行業的合作情況(3%)。 |
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16%) |
學科建設 |
6% |
促進學科發展的具體舉措(3%); 對學科發展的支撐作用(3%)。 |
人才培養 |
10% |
本科生、碩士、博士培養情況(2%); 建立實習實踐基地,鼓勵和支持學生創新創業情況(4%); 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情況(4%)。 |
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19%) |
開放共享 |
5% |
工程中心開放共享,科技合作交流情況(3%);科研氛圍,學術風氣情況(2%) |
發展規劃 |
6% |
工程中心定位,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發展前景(3%); 技術委員會支撐作用(3%)。 |
管理與支持 |
8% |
內部規章制度、運行管理機制、內部考核情況(3%); 依托高校在政策、資源配置、人事、經費等方面支持情況(2%); 工程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培訓、檢查等情況(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