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區戰略,加強自治區高等學校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培育一批優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持續提升高等學??萍紕撔履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創新團隊”)是指在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以重點學科及其相關的科研創新平臺為依托,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牢固的研究基礎、較強的人才凝聚力和綜合研究能力,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科研群體。
第三條創新團隊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學科建設以及社會發展等重大需求,解決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問題,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組織開展協同攻關,產出原創性科研成果,培養高層次拔尖創新人才,促進產學研用結合。
第四條創新團隊的遴選遵循統籌規劃、資源整合、協同創新、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五條創新團隊資助范圍為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自治區教育廳科學技術與信息化處負責創新團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創新團隊應是在長期合作基礎上由多名科研人員以科學技術創新為目的而組成的研究性群體,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
第八條創新團隊帶頭人應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團隊中有較強的凝聚力,治學嚴謹,師德師風優良。一般應是學校在編在崗科研教學一線的中青年專家,具有正高級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第九條創新團隊依托的學科應是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學科,依托的創新平臺應是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產學研創新平臺、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等。
第十條已經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創新團隊等計劃支持的創新團隊,不再申報本項目。
第十一條擔任高等學校校級領導職務的專家一般不作為團隊帶頭人推薦。
第十二條創新團隊具備承擔國家或自治區重大或重點科技項目的能力,取得過重大科技創新成果或正在承擔重大或重點科技創新項目,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團隊核心成員不少于5人,且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博士學位。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三條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發布申報通知,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者應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申請書》,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學校應在統籌考慮學科發展和創新能力提升需要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遴選工作。
第十五條自治區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建議資助方案。
第十六條自治區教育廳對建議資助方案進行審核并公示,公示期內如無異議,正式批準執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創新團隊資助期限為三年。自治區教育廳資助經費為50萬元。所在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創新團隊的資助經費來源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所在學校應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賬,據實列支,專款專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獲批的創新團隊在接到批準立項通知后,上報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研究計劃,經所在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后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條創新團隊應在資助期中期,編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年度工作報告》,報學??蒲泄芾聿块T審核備案,自治區教育廳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條資助期滿后,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創新團隊研究成果的評估驗收工作。對創新成果顯著,發展潛力大,創新氛圍好的創新團隊給予滾動支持。
第二十二條凡使用本計劃資助經費取得的創新成果(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申請知識產權、進行成果鑒定等),均應標注中文“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支持”(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十三條創新團隊帶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應由所在學校及時組織變更工作,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實施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