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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21-01-28 00:00   審核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管理,穩定科技人才隊伍,加快高層次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不斷強化基礎研究,進一步提升我區原始創新能力,促進基礎研究與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需求相銜接,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8〕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鼓勵我區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領域開展基礎研究。重點資助“科技興蒙”行動重點領域具有現實指向性的重大應用基礎研究;優先資助我區優勢和特色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擇優資助引進、培養的高層次科技人員開展前瞻性的基礎研究;均衡資助各學科可持續性發展。

第三條 自治區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機構,可以注冊為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基金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與自治區科技廳設立聯合基金,擴大資助范圍的同時增加資助強度。

第四條 基礎性研究包括:以認識自然現象,探索客觀規律為主要目的的基礎研究;有廣泛應用前景,以開辟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為主要目的的應用基礎研究。

第五條 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規劃引導、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的機制。

第六條 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自治區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捐資。基金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職責:

(一)制定基金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

(二)設立、調整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基金委)并指導其工作;

(三)制定并發布年度基金重點項目指南;

(四)受理基金項目申請;

(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六)批準基金資助項目;

(七)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結題與驗收工作;

(八)對依托單位的基金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各單位推薦,在綜合考慮任職資格、學科專業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礎上確定自治區基金委人員組成。

自治區基金委實行任期管理制,設主任委員1名,由自治區科技廳廳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7-9名。自治區基金委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時間不超過兩屆,換屆時新委員原則上應不少于總數的50%。

自治區基金委職責:

(一)為自治區基礎性研究提供決策建議和咨詢服務;

(二)提出基金資助規劃和一定時期內的主要資助范圍和重點領域;

(三)審查基金項目學科組評審結果,提出資助項目與經費建議。

第九條 自治區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性研究的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在自治區科技廳注冊為依托單位:

(一)在自治區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備完善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本條件。

自治區科技廳隨時受理申請,定期審核注冊。申請注冊單位按照要求將申請材料及主管單位推薦意見報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后,及時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依托單位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經費的使用。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基金委、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與實施工作。

第三章 資助類型

第十二條 基金資助類型分為項目類和人才類,項目類資助支持符合條件的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性研究;人才類資助高層次科技人員及優秀青年學者在自然科學領域開展前沿性創新研究。

第十三條 項目類基金包括重點項目、面上項目、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分析測試專項(以下簡稱分析測試專項)和應急研究專項四個類型。

(一)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較強的凝聚研究隊伍能力;有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或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的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重點項目的支持方向是科技興蒙行動重點領域的重大應用基礎研究;對自治區學科發展具有重大帶動性的基礎研究。

(二)面上項目

面上項目的申請人應為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學科、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可在一定研究基礎上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探索性的基礎性研究。

(三)分析測試專項

分析測試專項主要支持運用本單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連續兩年實際開展開放共享工作的在崗專職分析試驗人員,在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檢驗檢測方法研究和標準制定等方面自主選題,擇優立項資助。

(四)應急研究專項

應急研究專項視情啟動,單獨發布申報通知。用于資助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或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性強、有發展潛力的、涉及前沿科學問題的非共識類研究。

第十四條 人才類資助包括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

(一)杰出青年基金項目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經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科技人員,通過自主選題開展前沿探索性、原創性的創新研究,培養一批進入國內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項目申請人應有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經歷,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二)青年基金項目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已經取得全日制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科技人員,圍繞自治區優勢特色學科和新興學科,通過自主選題開展基礎性研究。項目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0周歲。

已承擔過青年基金項目、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者不得再申報同類項目。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自治區基礎研究及人才發展規劃、優勢特色和新興前沿學科發展狀況,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并發布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及指南。

第十六條 基金資助的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足,研究技術路線可行,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潛在的應用價值,符合自治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民生需求;

(二)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同國內其它單位已經設立項目不重復;

(三)申請人和參加人具備相應的研究實力及工作基礎;

(四)申請項目經費預算合理可行;

(五)符合其所申報項目類型的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基金的科技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是注冊依托單位;

(二)一般應具有從事基礎性研究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全日制碩士須由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且推薦人不能是項目組成員;

(四)符合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中對申請人員的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是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加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法人單位的,參加人所在法人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得超過2個。項目參加人須在《基金項目申報書》的“項目組成員”欄上簽名予以確認;合作研究單位應在“合作單位意見”欄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申請基金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基金項目限為1項,申請和參加項目數不能超過2項;

(二)作為參加人同年最多不能超過2項;

(三)年度項目申報通知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二十條 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基金項目應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自然基金項目管理系統申報,原則上常年提供項目在線填寫服務。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正式申請。

申請人所申請基金項目的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形式審查、同行專家評審、基金委審核和自治區科技廳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人正在承擔自治區自然基金項目的;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五)依托單位在處罰期內的。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將已受理的項目按學科進行分組,在評審專家庫中選擇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評審專家對于項目申請材料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的,應及時告知自治區科技廳以便重新選擇評審專家。

第二十六條 專家評審時應注重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等評價體系標準,對項目申請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和參加人的研究經歷;

(二)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三)研究內容與“科技興蒙”行動以及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需求的關聯性;

(四)項目實施對自治區人才培養的預期效果;

(五)項目申請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

基金項目的通訊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七條 通訊評審完成后,自治區科技廳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排序和分類。重點項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在通訊評審結果的基礎上擇優進入會議評審,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提交自治區基金委審核;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分析測試項目,在通訊評審結果基礎上直接擇優提交自治區基金委審核。聯合基金不單獨申報,根據評審情況,從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中擇優推薦。基金委審核后提交自治區科技廳審定。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及時公布基金評審結果,并通知依托單位。未獲資助的項目及時通過電子郵件反饋同行專家評審意見。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接到立項通知后,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立項通知的要求填寫《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依托單位完成審核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立項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計劃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三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核。核準后的計劃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和結題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三十二條 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研究內容。

項目負責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依托單位應及時變更負責人,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依托單位提出終止項目實施書面申請的,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論證后審定;自治區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確需作出重大調整的,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由依托單位核準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變更至區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可在原依托單位繼續實施,也可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申請;協商不一致的,自治區科技廳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項目負責人調入區內非依托單位或區外單位工作的,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終止項目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增減參加人,依托單位應嚴格控制。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減的,依托單位核準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六章 結題與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實施期滿后撰寫結題材料,并對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依托單位對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后,統一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第三十六條 基金項目結題驗收按類別分別采取學科組集中評審與專家組單項會議驗收的方式進行。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已完成的資助額度較大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或委托依托單位對基金進行結題驗收。對準予結題驗收項目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結題不通過的驗收項目允許延后半年再次結題驗收。

第三十八條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由依托單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延期項目實施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每個項目只可申請延期1次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延長期滿后仍不能結題的,自治區科技廳可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基金項目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項目負責人再次承擔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參考指標之一。

第四十條 發表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均應標注“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項目批準號。

第四十一條 為加大成果共享力度、避免重復研究和學術不端現象,已結題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將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發布。

第七章 誠信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嚴格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內科發〔2019〕43號)文件精神,實行基金項目全過程誠信管理。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遵循國際公認的科研倫理規范和生命倫理準則。

自治區科技廳加強誠信管理,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依托單位的管理行為和項目負責人的科研行為進行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并據此進行相關管理和決策工作。

第四十三條 為保證基金項目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應遵守以下回避規定:

(一)自治區基金委委員應回避本人參加的基金項目申請的評審和審核;

(二)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回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基金項目申請的評審。

第四十四條 參加基金項目申請和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應遵守以下誠信和保密規定:

(一)不得在基金項目的申報中弄虛作假,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搞不正當競爭;

(二)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三)不得泄露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等相關信息;

(四)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時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書面終止申請,停止資助項目經費支出;自治區科技廳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擅自對研究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三)未按照規定完成基金項目結題驗收的;

(四)提交虛假的報告、原始記錄、相關材料或者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行為的;

(五)擅自變更依托單位的;

(六)不遵守財務規定、違反財務制度的。

終止項目的結余經費應當在審查結論下達后由依托單位負責返還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返還自治區財政。終止項目負責人在2年內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基金項目,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依托單位資格:

(一)未履行保障基金項目研究條件或者監督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職責的;

(二)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名稱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應及時更換專家;情節嚴重者列入黑名單: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評審專家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征集和立項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此后征集和立項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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