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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2020-09-02 10:54   審核人:

國科金發計〔201560

關于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單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157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591日起實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5817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

201577日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項目面向科學前沿和國家經濟、社會、科技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學問題,超前部署,開展多學科交叉研究和綜合性研究,充分發揮支撐與引領作用,提升我國基礎研究源頭創新能力。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重大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立項目領域;

  (二)制定并發布項目指南;

  (三)受理項目申請;

  (四)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批準資助項目;

  (六)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的資助方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立項與指南制定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原則公開征集重大項目領域建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擬立項的重大項目領域。

  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對擬立項的重大項目領域差額遴選,按照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以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優先發展領域、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和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確立重大項目立項領域并制定年度重大項目指南。

  第七條 年度重大項目指南應當明確受理重大項目申請的研究領域、科學目標、研究期限和受理申請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年度重大項目指南。

  第九條 每個重大項目應當圍繞科學目標設置不多于5個重大項目課題,課題之間應當有機聯系并體現學科交叉。

  自然科學基金委只接收重大項目申請人組織課題申請人聯合提出的重大項目申請,重大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是其中1個課題的申請人。

  第十條 除了相關條款做出特別規定外,本辦法中的申請人包括重大項目申請人和重大項目課題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包括重大項目主持人和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參與者是指除了重大項目主持人和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之外的參與人員。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重大項目或者重大項目課題: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正在博士后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內從事研究、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均不得申請。

  重大項目的申請人還應當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較強的凝聚研究隊伍能力。

  第十二條 申請重大項目或者重大項目課題的數量應當符合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的限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重大項目或者重大項目課題的實際負責人,各限為1人。

  重大項目課題申請人與參與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每個課題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每個重大項目依托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數量合計不得超過5個。

  重大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5年。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重大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重大項目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 申請人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注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重大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及課題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重大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 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四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評審專家對受理的重大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對重大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要求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學問題凝練和科學目標明確情況;

  (二)圍繞總體科學目標,課題之間的有機聯系;

  (三)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

  (四)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的研究條件;

  (五)申請人完成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

  (六)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

  (七)資金預算編制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 對于已受理的重大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隨機選取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交叉領域項目應當注意專家的學科覆蓋面。

  對于重大項目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重大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個重大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通訊評審意見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

  到會評審專家應當9人以上。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及課題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第二十一條 被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申請,其申請人應當到會答辯,不到會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申請人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可以委托參與者到會答辯。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和年度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對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進行資金預算專項評審,并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確定預算。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及課題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提供。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重大項目及課題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重大項目主持人應當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組織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各依托單位應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后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后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資金撥付、中期評估和結題審查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應當成立項目實施學術領導小組。組長為重大項目主持人,成員包括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以及若干相關專家。

  重大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促進項目實施:

  (一)發揮學術指導作用,推進項目研究計劃的實施;

  (二)定期召集學術交流和工作協調會議;

  (三)推動課題協作、促進學科交叉;

  (四)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重大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和管理等進行評估。

  中期評估采取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中期評估專家應當為9人以上,其中應當包括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相關成員和參加過該項目評審的專家。

  評估專家應當就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項目后期的實施方案等方面提出評估意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中期評估意見,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并向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提供。

  第三十條 重大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得變更依托單位,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課題)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的變更還應當經重大項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重大項目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重大項目主持人同意,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要求。退出的參與者1年內不得申請重大項目、重大項目課題和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的其他相關類型項目。

  第三十二條 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依托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中期評估專家的建議,項目的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重大項目主持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三十四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重大項目主持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重大項目主持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五條 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重大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并將其納入項目研究計劃。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應當定期檢查國際合作與交流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重大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制定研究資源共享辦法。項目負責人以及參與者應當共同遵守,保證課題之間的研究資源共享。

第六章 結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資金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重大項目主持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內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金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金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四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組織專家對重大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結題審查及財務驗收。

  結題審查采取會議評審方式。會議評審專家不少于9人,其中應當包括參加過該項目評審或者中期評估的專家。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重大項目完成情況,并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評價意見:

  (一)重大項目的預期目標實現情況;

  (二)研究內容的完成情況;

  (三)取得的研究成果情況;

  (四)人才培養情況;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情況;

  (六)項目組織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結題材料提交的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的重大項目和重大項目課題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申請摘要。

  第四十四條 重大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五條 重大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重大項目評審、中期評估和結題審查,執行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91日起施行。20021213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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