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科研經費“包干制”管理規定(試行)》
包醫院發【2023】46號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178號)、《財政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177號)、《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辦法(試行)》(內科發〔2022〕63號)等文件精神,推進科研經費“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承擔的按上級規定實行經費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項目以及包頭醫學院科學研究基金部分類別項目,包括人文青苗計劃、秦文斌科技教育基金項目、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項目、科創融合教育研究項目、高等教育科學研究課題(以下均簡稱“項目”)。
第三條 科研經費“包干制”實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應承諾嚴守規定、廉潔自律,項目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支出,嚴格按照項目資金開支范圍使用資金,不得違規轉撥項目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嚴禁使用項目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第四條 實行項目經費包干資助。項目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和獲批項目負責人提交任務書時,均無需編制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使用,并對經費支出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負責。經費使用范圍限于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管理費、績效支出。各項費用支出需按照《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及<包頭醫學院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細則(修訂)的通知》(包醫院發〔2021〕79號)、《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包醫院發〔2021〕44號)、《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公務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包醫院發〔2021〕83號)、《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科研儀器設備、試劑耗材和技術服務采購管理規定>的通知》(包醫院發〔2021〕160號)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費用等。
(四)管理費用:是指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學校管理費用按照項目經費總額5%收取。
(五)績效支出:此項僅限于任務下達單位允許發績效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項目成員業績合理安排績效支出,按照學校相關制度考核發放。
第五條 項目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項目負責人需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尊重科研規律,弘揚科學家精神,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按照科研項目績效目標和任務書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 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經學校計劃財務處、科研處審核后報相關部門。
第七條 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結余經費按照學校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相關規定執行。包頭醫學院科學研究基金項目經費執行按照學校相關要求,在規定執行期內未執行完的經費,學校將統一收回。
第八條 對不履行科研經費管理責任、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項目負責人,視情節輕重,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凍結科研經費使用、上報終止或撤銷項目、取消項目負責人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措施;對違紀的,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對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附屬醫院直接管理的科研經費“包干制”項目由各項目依托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試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1、科研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
2、包頭醫學院科研經費“包干制”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