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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醫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修訂)
2023-06-08 17:22   審核人:

頭醫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修訂)

包醫院發【2023】6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自治區“科技興蒙”行動,更好地發揮科學技術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規范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修訂)《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和《關于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內教發〔20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學校所屬單位或個人在包頭醫學院工作、學習期間,依托學校承擔國家、地方、企事業等單位的科研項目或執行學校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學校的有形或無形資產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學校科技人員在履行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學校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科技成果;

(三)退休、調離學校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學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學校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科技成果;

(四)主要利用學校有形或無形資產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學校的資金、實驗場所、實驗設備,以學校名義(譽)獲得的各種經費、基金、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經產權化的專利、軟件著作權、品種權、作品與著作權等成果,未產權化的創新知識、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軟件、算法等成果,以及各種新的產品、工藝、方法、設計、工程、材料、系統的應用示范等。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利用學校經營性資產、校名校譽、學校標識以及其他無形資產進行的投資經營活動,不在本規定范圍。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轉讓費、許可費、利潤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股權收益(包括分紅、股份轉讓所得等)以及其他與成果轉化相關的所有收益,扣除轉移轉化相關成本和稅費后的凈收益。

第五條 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科技成果的個人或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應當保護知識產權,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學校科技事業發展、學科建設和師生員工積極性的發揮,不得侵害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

第七條 學校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及處置權,鼓勵各單位和教師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其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同”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體制。學校成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科研、資產、財務、人事、創新創業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研處。

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是科技成果的申報登記和認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確認成果的權屬;學校有關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措施的擬訂;技術轉讓、許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成果轉化合同或協議的管理;合同印章的保管加蓋及登記工作;按要求上報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開展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其他工作等。

黨政(外事)辦公室負責合同相關法律事務;制作、發放、備存授權委托書;組織制定學校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印章加蓋前的審核工作等。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計劃財務處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收益分配。

人事處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教職工兼職和在職離崗創業行為的管理和人才評聘體系的完善工作。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級單位協助督促實施,配合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制度。學校師生需按照科技成果轉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對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進行整理、登記、歸檔和報備,并納入學校統一管理。

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方式: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成果完成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的起草、審核、審批及簽署按照《包頭醫學院合同管理辦法》(包醫院字(2017〕42號)《包頭醫學院合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修訂)》(包醫黨發〔2023]31號)和《包頭醫學院科技合同管理辦法》(包醫院發[2023]65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履行合同的相關程序如下:

(一)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成果完成人需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包頭醫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與成果需求單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協議文本(合同)初稿;

(二)協議文本(合同)初稿及申請表經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報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要求簽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可依法通過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協議定價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必須在校內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及證書號、成果完成人等基本要素,以及擬交易價格、價格形成過程等,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按學校分級審批管理的原則辦理成果轉化的相關手續;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中止交易,待核實相關情況、無異議后重新公示。異議必須實名、書面向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

學校鼓勵成果完成人在規范的技術市場進行科技成果掛牌交易、競價拍賣。

(四)根據審批結果,以轉讓、許可方式轉化的成果,由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果轉化申請人和技術受讓方簽訂合同并備案。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的,由科研處代表學校實施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并組織成果轉化申請人和技術受讓方簽訂技術出資轉讓協議并將相關材料報學校備案;

(五)科技成果以完成人自行或與他人合作投資創辦企業實施轉化的,可按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轉化方式,將科技成果轉化至所創辦的企業;

(六)其他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向境外轉讓、獨占許可的成果,需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履行報批手續。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技術目錄》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響、損害國家競爭力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許可或轉讓。

第十三條 建立科技成果與技術轉化情況報告制度。由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整理技術轉化相關合同、作價投資企業資料以及學校、二級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權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四章 收益與分配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化產生的一切經濟權益。

第十五條 學校開設專用賬戶統一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所產生的收益。成果轉化的收益進入學校專用賬戶,扣除轉化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中介費、轉讓費、許可費、評估費、拍賣傭金、稅金等,余下收益(凈收益)按照稅前收益進行分配,需繳納的稅費由各方在分配后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的技術許可和技術轉讓凈收益,原則上按成果完成人80%、學校20%的比例進行凈收益分配。

學校凈收益部分中:70%由學校統籌,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專項經費,主要用于科學研究與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以及對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30%由完成人所在二級單位統籌,主要用于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各二級單位應制定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辦法,并在計劃財務處、科研處備案。

第十七條 以作價投資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所得股權及其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學校20%的比例進行分配。學校部分的股權由科研處代表學校管理或持有。對于重大科技成果產權和股份轉化等事宜,學校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鼓勵校內外機構和人員對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務,中介可以在轉化收益中提取總額不超過10%的中介費用。該費用在進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九條 成果完成人部分的凈收益可由成果完成人選擇以下兩種或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提取,具體方式和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確定:

(一)直接領取現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后轉入完成人銀行卡;

(二)用作自立項課題經費,按學校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間分配時,依據成果轉化申請時提出的具體分配方案,由計劃財務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

(一)學校正職領導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當限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二)對擔任校級、處級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公示內容應包括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對當事人給予批評、追究行政責任、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一)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學校規定,抄襲、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識產權者;

(二)將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泄露學校技術秘密,阻礙學校科技成果轉化者;

(三)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弄虛作假、非法牟利,隱藏與需求方利益關系或對科技成果提供虛假檢測、評估證明者;

(四)離職、離休、退休后從事與學校相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五)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未轉入學校專用賬戶者;

(六)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規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糾紛,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權益者。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合同中須約定,經濟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成交價。如發生賠償(或補償)責任,由獲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擔。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規定在校內或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執行本規定中涉及的相關收益和獎勵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包醫院字〔2017]48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及學校文件執行。上級部門如有新政策和規定出臺,按新政策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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