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科技合同管理規定
包醫院發【2023】6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實現對外合作科技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高效化,維護學校和教職工在科技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加強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科技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科技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科研合作合同等。
(一)技術開發合同,指解決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軟件設計等新技術課題而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針對現有的特定技術權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指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規劃設計、決策咨詢等所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針對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等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五)科研合作合同,指聯合申報項目、委托承擔課題等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各單位、各部門以及教職員工以學校名義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科技合同。
第四條 科技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學校科研處。
第五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以學校名義訂立、履行的合同應明確合同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有利于維護學校的利益和聲譽。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在訂立合同時,應由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國家和法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 簽訂科技合同,必須先經所在單位、部門同意,并對技術的成熟性、轉讓的可行性、咨詢服務的準確性、實施的可能性等進行相應的可行性論證。
第八條 科技合同的具體內容由項目負責人與委托方洽談約定,項目負責人應對學校負責,重大項目須由學校及所在單位、部門參與洽談協商。
第九條 科技合同建議采用科技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自擬合同文本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主體:一方必須是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
(三)項目內容、范圍、技術要求;
(四)技術信息和資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八)技術成果所有權的界定、歸屬和分享比例;
(九)承擔風險責任的界定;
(十)項目驗收的技術標準、方式;
(十一)技術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時間,以及收益分配比例;
(十二)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三)后續技術改進的提供、技術所有權歸屬的份額、經費來源;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方式;
(十五)名詞和術語等的界定、解釋;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第十條 科技合同經雙方確認后,項目負責人填寫《包頭醫學院科技合同審批表及責任保證書》及合同書,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合同書中承諾的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完成時間以及責任風險等內容進行初審,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后,報科研處復審,必要時經學校法律顧問審閱。
第十一條 縱向科技合同由科研處辦理并審查,處長簽字后,加蓋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科技管理專用章。所有橫向合同經科研處審查,并由學校法律顧問審閱,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科研采購合同專用章。合同金額在 30萬元及以下的由科研處處長審批,3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長審批。具有重大責任、風險的,其合同文本必須報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方能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二條 凡涉外合同,無論其合同金額多少,均需報校長批準。
第十三條 科技合同文本經雙方(或多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若干份,分存合同有關各方,其中2份交科研處編號存檔,作為科技合同認定和立項之用。
第十四條學校內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一律無權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科技合同。凡未按本規定簽訂的科技合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產生的法律上的責任和經濟上的損失,由承辦人及其所在單位、部門自行負責;若給學校造成損失,學校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若由此產生侵犯學校知識產權,造成學校經濟損失或損壞學校聲譽的,學校有權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如下處罰:
(一)2-4年內不準申報縱向課題和科技獎勵;
(二)停聘原職務,至少推遲1年職稱評定資格;
(三)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對造成學校巨大經濟損失或嚴重損壞學校聲譽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條 科研處代表學校對各種科技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校內科技任務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科技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及所在部門是負責完成該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科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我方或對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時,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科研處說明情況,并盡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補充已簽合同的有關條款。合作雙方涉及到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等情況的電信函件,均可作為合同的有效附件,應妥善保存,以作為合同爭議時協調的依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經過所在單位簽章后報科研處審核、簽章、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 簽約雙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已簽合同時,應與對方簽訂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協議書,協議書應由我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條 科技合同依法生效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到科研處辦理合同文本的登記手續。橫向科研經費依據《包頭醫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科技合同履行完畢,項目負責人須將委托方的驗收證明或項目結題報告以及有關技術資料送科研處備案,以便匯總結題和歸檔。對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項目,應通過科研處申請成果鑒定,并進行成果登記和報獎。
第二十二條 橫向科技合同違約必須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對方違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損失的,向對方索取賠償金。承擔科技合同的我校科研人員造成合同延期或達不到合同要求,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部門和科研處報告,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確已無法完成,則應立即簽訂終止合同協議,以防擴大損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及學校文件執行。上級部門如有新政策和規定出臺,按新政策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