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科研助理管理規定(修訂)
包醫院發【2023】6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專職科研隊伍建設,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根據教育部 《高等學校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教技[2010]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高等學校進一步做好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畢業生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廳函[2020]23號)相關精神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科研助理是指學校根據承擔科研任務、完善科研治理體系建設和推動科技發展需要聘用的從事科學研究、實驗(工程)技術和科研輔助的人員,是學校專職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間為學校非事業編制人員。
第三條 學校積極推進科研助理崗吸納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四條 鼓勵承擔經費項目較少的課題組以科研團隊的組織形式聯合設置科研助理崗位。
第二章 崗位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 堅持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水平雙重考核,增強選聘科研助理工作的開放性,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按照學校和二級學院工作需要與科研團隊或科研項目組實際需求相結合的原則,在二級學院或科研業務相關部門開發與設立科研助理崗位,包括項目研究、實驗(工程)技術、科研輔助研究,以及學術助理和科研財務助理等科研助理崗位。
第六條 學校科研處根據科研相關工作總體需求和各二級學院或科研業務部門申報情況,于當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學校科研助理崗位設置數,以及吸納應屆畢業生人數計劃,報人事處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七條 科研助理應具有與應聘崗位相適應的學科專業或技術背景,主要從事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科學與工程技術實驗、分析測試、儀器設備運行管理,以及科研行政、業務秘書類、科研財務管理等工作。學校聘用的科研助理主要為應屆畢業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具體職責為:
(一)協助科研人員,在相關領域內完成對相關科學研究內容和技術的輔助設計,方案擬定和初期預研工作;
(二)負責相關科學研究的數據采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工作;
(三)負責相關科學研究方案的部分實施工作,協助完善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
(四)協助科研人員,完成科學研究文檔準備工作;
(五)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以及相關財務問題的協調解決;
(六)負責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設備采購、出入庫登記、設備維護等),協助科研團隊完成項目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條 科研助理的選聘遵循公開招聘、雙向選擇、平等自愿、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九條 聘用科研助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科研團隊或科研項目組負責人根據承擔科研項目研究任務的需要,填寫“包頭醫學院科研助理崗位需求申請表”(見附件),經所屬二級學院或科研業務部門審核并匯總后報科研處,科研處會同計劃財務處審核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情況后,結合學校科研助理崗設置計劃和實際,提出具體崗位數以及吸納應屆畢業生人數計劃報人事處審定,經校長辦公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二)人事處根據用人需求計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三)二級學院與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組成立考核小組,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業務素質、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確定擬聘用人選。
(四)學校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五)待體檢合格后,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第四章 聘用與管理
第十條 學校與科研助理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務合同中明確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知識產權保護、薪酬待遇等。因新入職科研助理與學校簽訂勞務合同,不屬于正式勞動關系,學校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務合同期限以完成某項(或多項)科研工作任務為期限,不超過1年。勞務合同到期后,與其解除勞務關系,不再續簽。
第十一條 科研助理的人事檔案存放在包頭市人才服務機構;黨團關系、工會關系隸屬于各二級學院的相應組織。
第十二條 科研處會同人事處對科研助理進行崗前培訓教育;二級學院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體責任單位,須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科研助理的科室和負責人;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負責人應與二級學院一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負責人應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課題組的實驗安全條例和勞動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科研助理的具體崗位職責,加強對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訓與考核,規范聘用行為,保障學校和二級學院的教學科研秩序。
第十三條 科研助理(指本科學歷)受聘期間,不允許在職攻讀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對考取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的,須及時通知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組、二級學院和人事處,并在第一時間辦理解聘手續。
第五章 薪酬與績效工資管理
第十四條 科研助理待遇構成,采取底薪加績效的形式。即:2000元底薪/月+月績效工資。月工資總額=底薪+績效工資,即月工資總額=底薪+參與管理的每個科研項目月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 校內自有資金、科研管理費及各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負擔的勞務費,按照《包頭醫學院預算管理辦法》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和考核。總體納入全校預算管理,底薪每月2000元,其中1000元由學校自有資金安排列支,剩余1000元由學校科研管理經費承擔。
第十六條 薪酬發放原則上不封頂,依據個人能力水平、服務質量、服務效果、服務數量,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
1名科研助理可為多個科研項目服務并從中取酬,項目負責人和科研助理依據自愿原則簽訂《簡易協議》,同時到科研處、計劃財務處備案;計劃財務處將項目負責人的科研項目中的勞務經費按《簡易協議》要求按月支付給科研助理。
第十七條 績效工資部分依據每個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組的服務要求、服務內容以及服務期待,在強調質量和效果的基礎上,經團隊和項目組考核合格后,按照科研合同及項目預算,由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組確定并支付績效工資,原則上每個團隊和項目組每月支付給每位科研助理的績效工資不少于200元。
第十八條 薪酬發放形式為底薪與績效工資按月累加后計稅發放,發放時間與校內內聘人員同步。
第十九條 考核管理在每月薪酬發放之前,需相關職能部門和管轄部門對科研助理進行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工作量和工作質量考核評價后造表通知計劃財務處,按流程發放月薪。
第二十條 科研助理對科研項目的服務周期,由科研團隊和科研項目負責人及科研助理在協議中明確。可以按年或按月簽訂服務協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包頭醫學院科研助理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包醫院發[2021]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