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醫院字【201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對科技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調動我校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鼓勵我校廣大科技人員積極爭取科研立項和科研經費,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斷提升我校整體學術水平和辦學實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種類包括:科技成果獲獎,科研項目立項,學術論文、著作,科研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和科技開發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獲獎獎勵
第三條 以包頭醫學院為第一完成單位的項目組所獲的科技獎,按照獎的級別和類型給予項目組相應獎勵。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的成果,每項按照所獲獎金1:1的比例獎勵成果完成項目組;
2.獲其它省部級的科技獎或哲學社會科學獎的科技成果,其獎勵標準根據獲獎等級不同其獎勵比例如下 :一等獎為所獲獎金的1:0.7、二等獎為1:0.5、三等獎為1:0.4;
3.獲得市級和廳局級科技獎的科技成果,其獎勵標準根據獲獎等級不同其獎勵比例如下 :一等獎為所獲獎金的1:0.5、二等獎為1:0.4、三等獎為1:0.3 ;
第三章 科研立項獎勵
第四條 以包頭醫學院為第一承擔單位被批準立項的省級重大(重點)、國家各部委及國家級其它各類科研項目(不包含子課題),按去除轉撥外單位科研經費的剩余經費總額的6%給予項目組獎勵,最高限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五條 科研立項獎勵的獎金分兩次發放,批準立項項目在簽訂合同書(計劃任務書)的當年發放獎金的50%,項目結題或鑒定后的當年再發放剩余50%,若因項目組本身原因不能按時結題或鑒定,則此部分獎金不予發放。
第四章 學術論文、著作獎勵
第六條 學術論文必須為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正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必須是包頭醫學院的教師,且作者第一署名單位為“包頭醫學院”或“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學院”。若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都為我校教師,只獎勵通訊作者。
1.在Science、Nature 等有國際重大影響力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經學校認定后,每篇獎勵20萬元。
2.在SCI核心庫來源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期刊的IF(影響因子)≥數學:0.65,物理:1.81,化學:2.51,生物和醫藥:2.88,工程:0.82,農林:0.9,環境:1.17,管理:0.65,綜合:1.31 的,每篇獎勵 2萬元;IF小于上述數值的,每篇獎勵1萬元。被SCIE收錄的論文按SCI核心庫收錄獎勵標準的50%獎勵。
3.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及A&HCI(《藝術與人文引文索引》)收錄論文,每篇獎勵2萬元。
4.EI、CPCI(《科技會議論文收錄索引,原ISTP》)收錄每篇獎勵0.3萬元。
5.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學術論文或被《新華文摘》摘錄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0.8萬元。
6.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最新版為準)或國際性專業學會(協會)舉辦的學術會議上大會交流并全文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500元。
7.若同一篇論文符合多項獎勵條件時,以其中的最高標準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對于本條所述各類論文收錄情況均以學校當年委托的專業檢索機構的檢索報告和相應數據庫官網公布的收錄目錄為準。
第七條 學術著作必須在國內外合法出版單位公開首次出版。包括專著、編著、譯著(不含工具書、教材、科普讀物等)。
1. 專著每千字獎勵50元,編著、譯著每千字獎勵20元。每部最高獎勵限額不超過1萬元。
2.其獎勵具體金額按照參與編寫的教師所承擔的工作份額來計算。若著作中注明本人所占工作份額,既按此份額計算。若未注明的按所有參與編寫人員的平均工作份額數來計算。
第五章 其它科技獎勵
第八條 科技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成果,根據實際情況,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從項目效益凈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獎勵完成項目組。
第六章 獎勵工作程序與原則
第九條 學校的科技獎勵每年進行一次。所有的科技獲獎成果在領到獎勵證書,學術論文和學術著作在發表或出版后,其第一完成人或作者應按學校科技處當年的具體通知時間要求,將原件經所在部門統一交學校科技處進行審核登記。對科研立項獎勵由項目負責人填寫科研立項獎勵統計表,由科技處負責審核。
第十條 科技處根據以上獎勵標準對所有受獎勵教師的獎勵金額進行核算,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十一條 由于期刊或著作出版時間等原因,未能在當年提交雜志、著作或檢索證明原件的,可順延到下一年度提交原件后再進行獎勵。若到下一年度還未能提交原件的,學校將不再對其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各類獎勵的個人或項目組的成果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侵奪他人的,不受時間限制,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獎勵,追回獎金,并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定的《包頭醫學院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供稿單位:科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