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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醫學院研究機構建設與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2016-01-06 00:00   審核人:

包醫院字【2016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研究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凝練學科研究方向,聚集優秀學術人才,打造科研創新團隊;發揮研究機構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學術交流、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優勢作用,不斷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學術競爭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研究機構是指各級主管部門及學校依托我校科技資源設立的,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研發為主要目的研究所(室)、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研究基地等機構。依據審批程序和批準部門分為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校)級三類。
(一)國家或自治區級研究機構是指由國家或自治區有關部門審定并批準設置,學校提供條件保障的研究機構。
(二)市(校)級研究機構是指由包頭市相關部門或學校批準設置,學校提供條件保障的研究機構。
(三)研究機構屬于附設科研實體,不定行政級別,沒有固定專職編制人員。機構研究團隊成員來自本校相關二級單位或外單位,分固定成員和流動成員,只是作為研究人員承擔研究機構的相關工作,其行政上、經濟上仍隸屬原所在單位,可以承擔原所在單位教學等相關工作。研究機構與研究團隊成員所屬單位平等共享成員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三條  根據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 堅持優化整合資源、特色鮮明的原則,研究平臺建設、學術團隊打造及研究方向凝練與集成協同推進的原則,緊密結合創新平臺和重點學科建設的原則;學校鼓勵和支持組建各種形式的研究機構,尤其是跨學科、跨學院、跨學校共建的研究機構。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優勝劣汰,動態調整,滾動發展。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  申報設置研究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校級研究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 密切結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緊密圍繞學校學科與專業建設。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科學發展戰略與政策,以及學校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總體戰略布局;研究方向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具有長期深入研究的發展前景。具備承擔國家、部委及自治區高層次科研項目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明確、切實可行的研究發展規劃。
2. 科學研究工作在國內或自治區有一定影響。自然科學類研究機構,其團隊近三年至少獲準1項國家級項目或3項以上省部級重點項目,或近五年至少獲省部級科技獎勵1項,且年均在校科研經費不少于20萬元;人文社科類研究機構,其團隊近三年至少獲準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且年均在校科研經費不少于3萬元。
3. 負責人(正或副職)應是學術造詣深、學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和較強組織能力的學術帶頭人。負責人正職應受聘正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受聘副高級職稱,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主持或完成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含)以上級別科研項目;負責人副職應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受聘中級職稱條件,主持或完成過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含)以上級別科研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在一個研究機構擔任負責人職務。
4. 具有一支學術水平較高、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有良好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的優秀研究團隊。研究團隊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少于5名;45歲以下的研究人員中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數應達到90%以上; 固定成員應有5-7名,不能同時參加本校同級別其他研究機構的團隊,流動成員最多能參加兩個研究機構的團隊。
5. 研究機構團隊近三年在SCI、SSCI、EI收錄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年均發表研究性論文不少于6篇。
(二)申報國家、自治區或市級研究機構者,原則上應為校級研究機構,同時嚴格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申報要求與條件執行。
(三)鼓勵各級研究機構按照相關相近的基本原則,跨部門、跨學科、跨單位組建研究團隊。團隊中來自校外單位的成員按照合作協議,可在原單位開展研究機構所屬科研項目研究工作者不受要求限制。
第五條 申報設置校級研究機構,由籌建單位或研究機構設置發起人向科技處提出書面申請,發起人應不少于5人并在申請書聯署簽名,同時提交《包頭醫學院科學研究機構(考核)申報表》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科技處組織專家論證并簽署意見后,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六條 申報國家、自治區或市級研究機構,申報單位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撰寫申請書,并提供相應支撐材料,經學校科技處審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辦公會審批后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審定批復。
第七條  對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學科或新的研究方向可優先設置研究機構。
第八條  我校與外單位聯合共建的研究機構應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推動我校學科建設發展或共同發展的條件,共建單位應是有一定影響力或與我校特色優勢學科和研究方向有較好結合點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我校參加的跨單位共建研究機構,參加人員不少于3人;以我校為依托主體的跨單位共建研究機構,負責人應為我校教師。學校與共建單位要簽署共建協議,明確雙方在研究機構建設與運行中的責、權、利及義務等。
第三章   管理與運行
第九條 科技處是研究機構的管理部門,按照各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規定,主要負責全校研究機構的總體規劃、申報、評審、檢查、考核、評估等宏觀管理,以及研究機構的業務管理和協調工作。
(一)研究機構建設和運行的日常及內部管理采取相對自主獨立的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制模式實施。
(二)各研究機構根據需要可設置學術委員會,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并備案。一般不單獨設置學術委員會的,其學術指導由校學術委員會代行。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研究機構的研究方向、建設目標、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與總結以及負責人年度業績計劃;審議研究機構大型儀器和設備的購置;審議研究機構重大學術活動、開放課題和重大研究項目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研究機構相關事項專題會議。
第十條 研究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結合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圍繞學校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總體戰略布局和發展目標,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二)接受相關單位的委托開展研究與開發,加強研究機構研究成果的應用與轉化,為產業技術創新、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三)培養、聚集相關領域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團隊,促進相關學科的發展。
(四)加大對外開放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相關領域的發展。
第十一條 研究機構實行校長領導下的主任(所長)負責制,內設機構按有關部門或學校的規定設置,報學校審批。          
主任(所長)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研究機構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完成學校和上級相關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參照《高等學校科技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要點》(教技委〔2014〕4號)中《高校科技創新平臺(機構、基地)評價要點》的指標體系,組織編制研究機構的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負責人年度業績計劃。
(三)積極組織爭取和籌集科研經費。
(四)編寫研究機構的年度報告、檢查評估報告,向主管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二條 研究機構主任(所長)由校長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聘任,一屆任期為3年,學校對研究機構的運行狀況和主任(所長)的工作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通過,繼續聘任,否則予以解聘。
主任(所長)聘任程序為:
(一)二級單位推薦或個人申報,申報人填寫《包頭醫學院研究機構負責人(考核)遴選申報書》,報科技處。
(二)科技處根據本辦法進行資格審查后,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
(三)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后,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由學校聘任,科技處備案。
副主任(副所長)由主任(所長)提名,研究機構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科技處備案。
第十三條 研究機構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校內外科技人員在本研究機構完成的研究成果必須署包頭醫學院及本研究機構名稱。
第十四條 研究機構要重視和加強管理工作,加強科技檔案管理與科技統計工作,加強計算機網絡和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機構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是為承擔或完成某一重大項目而臨時籌集軟硬件資源組建的。若屬后者,學校與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協議和目標管理合同,在該重大項目結題完成后報科技處審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予以解散。
第四章 經費與保障
第十六條 學校對批準設置的校級研究機構提供必要的用房、基本設施和設備等支撐條件;給予一定的運行經費資助,列入年度預算,用于辦公費、印刷費、郵寄費、會議費、培訓費等開支。
第十七條 學校對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置的國家、自治區、市級研究機構,根據相關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設備和用房等支撐條件以及建設配套費和運行費。若相關上級主管部門無資金資助或明確要求,則按校級研究機構資助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科技處對研究機構上年度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估,方可將其本年度建設費或運行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九條 學校對研究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對其重點建設、保持推進、整改或整合以及撤消。
第二十條  依據經校學術委會審定、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的研究機構建設規劃、年度計劃以及負責人年度業績計劃,研究機構主任(所長)與科技處簽訂《包頭醫學院研究機構建設與運行計劃任務書》,作為研究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與評估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研究機構的考核與評估以《計劃任務書》為依據,參照《高校科技創新平臺(機構、基地)評價要點》(教技委〔2014〕4號)的5個一級指標(創新質量、服務貢獻、科教結合、人才隊伍、管理運行)、13個二級指標(重大成果產出、學術影響力、成果轉化和推廣、決策服務、科學普及、試驗技能、支撐學科建設、支撐人才培養、領軍人才、骨干人才、試驗技能人才、機構制度、創新文化)的評價要點,結合建設發展目標和建設成績實施。
第二十二條  研究機構的考核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科技處組織同行專家組進行考評,校學術委員會對評定結果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評估為優秀的研究機構,學校重點建設并推薦申報高層級創新平臺建設項目,同時給予表彰;評估為合格的研究機構,學校繼續推進建設;評估為不合格者,根據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科技處直接提請校長辦公會撤換負責人并調整重組研究團隊,限期整改一年;整改仍不合格或拒絕接受檢查評估者,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核準,對研究機構予以整合或撤消。
第二十四條  研究機構主任(所長)的考核與研究機構的考評結合進行;以《計劃任務書》和個人業績計劃為依據,結合研究機構考評結果,對負責人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重點考核團隊梯隊建設、科研業績,以及負責人的業績貢獻。
第二十五條  研究機構主任(所長)的考核評價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科技處組織同行專家組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等級原則上不得高于本人所負責研究機構同時段的考評結果等級,校學術委員會對評定結果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供稿單位: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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