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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醫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
2022-06-14 21:21   審核人: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術行為,維護學術誠信,加強我校師德師風建設,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進一步發展和繁榮我校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包頭醫學院聘用的所有教學科研人員、正式注冊的在校學生及在我校就讀期間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已畢業學生,以包頭醫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以及同等學力人員在我校申請碩士學位者。

第三條  學校倡導嚴謹學風和學術誠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

第五條  充分發揮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預防、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等具體工作由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履行。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有關學術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調查認定、提出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建議等工作。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校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第七條  建立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內容,作為教師入職培訓和學生入學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學生公開發表學術成果、學位論文的研究和撰寫過程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應當進行指導、審核。

第八條  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九條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進行公示。

第十條  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基本學術規范

第十二條  從事學術活動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以下學術道德規范:

(一)學術活動應嚴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衛計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部門有關學術規范、學術道德和學術倫理建設的規定。

(二)學術研究應充分了解本領域進展,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對學術發展的貢獻。要尊重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對自己觀點形成有重要影響的論著,應列入參考文獻。

(三)發表學術成果應依照各資助機構的相關規定,如實標注獲資助情況,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復發表。

(四)在科研立項、評審、驗收和成果鑒定及獎勵申報等活動中,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原則如實申報,確保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未經授權不得代他人簽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偽造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出具的證明。項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隱瞞關鍵技術或資料,妨礙后續研究與開發。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應保證單位充分、有效使用該成果,禁止將成果非法據為己有。

(五)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在參與各種評審、論證、鑒定、評獎、學位論文答辯等學術評議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得私自更改評議結果,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六)不參加與本人專業領域不相干的學術評議,如項目評審、成果鑒定、論文評閱或學位論文答辯等活動。

(七)學術評議活動中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如夫妻、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關系、導師與學生、同一導師指導的三屆以內學生、被評議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學術評議活動中應嚴格回避,存在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也應酌情回避。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應主動提出回避。

(八)成果署名者應對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按照對成果所作貢獻大小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完成者共同約定,來確定合作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者署名順序。論文在投稿前應經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論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應部分承擔責任,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應對整篇論文負主要責任。其他形式學術成果的完成人應對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應部分承擔責任,第一完成人應對整個成果負主要責任。

(九)對涉密的學術事項、研究進展、學術成果等,應按照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嚴格保密。須經過有關學術機構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論證和鑒定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對外公布。

(十)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生物安全及實驗倫理等方面的規定。在生物學實驗,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動物和人類的科研活動中,要嚴格遵守科學倫理道德規范。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范圍

第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學術道德、違背科學共同體行為規范,應受學術道德譴責并受相應處理的行為。凡有下列行為者,皆為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

(二)剽竊;

(三)偽造/篡改數據、文獻;

(四)重復發表;

(五)偽造學術經歷、專家鑒定、證書、簽名等材料;

(六)不當署名;

(七)代寫、購買、出售學術成果;

(八)違反保密規定;

(九)違反科學實驗的倫理;

(十)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或對學校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行為。

以上各種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及具體表現形式見附件《包頭醫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罰細則》。

第十四條  有上述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校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程度,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警告、記過;

(四)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

(五)開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應按照學生管理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指導教師對被認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過錯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三)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各種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見附件《包頭醫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罰細則》。學術不端行為者構成違法犯罪的,同時移交有關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對所有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學術成果,未出版發表的取消出版發表,已出版發表的要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曾受學術不端行為影響并予以撤回。如果當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侵犯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權益,責令其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對已畢業離校學生,畢業后發現其在校期間有學術不端行為應受到處理的,將處理決定通知其所在學習或工作單位。

第十八條  對于在包頭醫學院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一經發現并查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訪問或進修的資格,同時通知并移交有關材料至其所在單位。

各種學術不端行為除按照《包頭醫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罰細則》予以相應處罰外,同時對當事人因該學術不端行為獲取的各種榮譽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學校無權取消或追回的,將相關情況報送授予機構。

第六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舉報與接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舉報本細則適用對象的學術不端行為,鼓勵實名舉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接收舉報后,應于第一個工作日填寫舉報接收書。

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按照本細則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受理與立案

原則上在接收舉報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開主任會議,根據舉報內容及初步證據,討論決定是否立案調查。并采取適當措施阻止涉嫌的學術不端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一步擴大。

不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不予立案,對實名舉報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成立調查組

立案后五個工作日內,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調查組,獨立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組組長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主任指定。主任參加調查組的,由主任擔任組長。

調查組人員確定后,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主任應召集調查組成員擬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的主要任務與要求。

調查組成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舉報人、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調查組成員的回避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主任決定,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校學術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舉報人、被調查人及證人,保護其合法權益。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相關知情人有義務配合調查,向調查組說明事實、提供證據,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證據包括被調查人的陳述或辯解、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調查組應分析有關證據,認真鑒別,防止錯證和偽證。所有調查活動均需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員簽字。

調查取證工作一般應在立案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可由調查組提出延長調查申請,經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批準可延長三十個工作日;如有其他特殊事項需要繼續延長調查期限,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調查中止

被調查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接受調查的,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調查。中止調查的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查:

(一)在調查中發現案件立案依據不實,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二)經過兩次延期仍未取得學術不端行為的實質性證據。

第二十五條  形成處理建議

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對被舉報的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取證及事實認定等工作完成后,組織召開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同時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集體討論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聽取調查組的匯報。討論處理建議時應有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且作出的處理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決定同意方為有效。

處理建議一般應在立案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

第二十六條  作出處理決定

學校校長辦公會根據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報送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建議、聽證筆錄等相關材料討論作出處理決定。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決定應于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交相關職能部門執行,同時送達相關當事人、通知實名舉報人。

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學校在學風建設專欄上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公告

處理決定應在學校網站上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經調查核實并無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當事人,學校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經調查證實舉報人屬于惡意舉報甚至誣告被舉報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除由舉報人負責消除影響外,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被舉報人還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惡意誣告的舉報人承擔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密與保存

在學校對舉報的學術不端行為事件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一切資料均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對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各程序文件、原始記錄、材料及證據等均應及時歸檔和保存,保管期限二十年,并交紀檢監察部門備存。

第七章 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復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后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異議或者復核申請。復核、申訴期間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舉報人如認為處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學?;蛘邔W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年度在校學風建設專欄上發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未涉及到的學術不端行為表現形式和處罰措施,由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集體討論,并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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