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科學研究學術道德規范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院廣大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及學生的學術道德教育、端正學術風氣,規范我院的科學研究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促進學術交流,明確學術責任,預防學術道德失范,規范學術行為,發展和繁榮我院的科學研究事業,促進我院學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包頭醫學院所有從事科學研究的教職工,以及以包頭醫學院名義承擔科研項目、發表作品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學術活動。
第三條 包頭醫學院的教職工和醫務工作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模范遵守學術道德。
第二章 學術道德
第四條 科研工作者應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以探索真理為科學研究之目的,自覺維護學術的高尚、純潔與嚴肅性。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態度,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把學術價值和創新性作為衡量學術水平的標準。
第五條 在科學研究工作中注重學術質量,堅持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科學態度,反對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復研究,反對投機取巧、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第六條 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下列行為被認為是違犯學術道德的行為:
1、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行為;
2、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未經嚴格論證即主觀臆造學術結論,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不實資料;
3、未參與實質研究,而在別人發表成果上署名;
4、不真實地宣傳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夸大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5、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書、正式表格上,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涂改或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和其他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
6、利用自身的學術地位、學術評議及評審權力,收受他人禮物和其他不當得益;
7、為了學術利益而采取行賄行為;
第三章 科學研究的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科學研究應充分尊重和借鑒已有的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應當檢索與自己學術研究相關的文獻,了解相關領域他人的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第九條 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種文獻資料的,須注明出處;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是否曾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注明轉引出處,不能把轉引文獻當作原始文獻來引用。 所有引文均須認真核對,完全沒有閱讀過的文獻不能列入參考文獻。
第十條 進一步加強科研管理工作,加強對科研項目研究的監督檢查的力度,保證科研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防止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而不顧質量的浮躁學術作風和行為。
1、在各類科研項目立項時,要對每個申報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要對課題組的主持人和參加人員的主研學科方向和學術水平,以及立項的基礎條件等客觀情況進行認真審核論證。為項目的順利完成和最后科研成果的真實性打下良好的基礎,確保科研項目切實可行。
2、對在研的科研項目,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在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要通過查看原始實驗記錄或調查研究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從而加強對在研項目的管理。所有的在研項目,年終都要進行該項目的工作小結,同時保留原始記錄,以備科技處能及時了解課題進展情況。
3、在科研成果申請鑒定時,課題負責人要提供原始的研究證據及資料,科技處要對項目完成的整個過程中的原始資料和最后成果進行審核,保證成果的真實性和不降低研究水平的標準,所有科研工作內容必須按原計劃如實完成。審核合格后,批準申請鑒定。同時做好保密工作,保護好知識產權。
4、論文發表時,要求論文的第一作者提供論文原稿和科研過程中的原始記錄或調查研究的原始材料,經科技處審核認定其真實性后,出具論文發表的介紹信,從而避免抄襲剽竊,損害我院科學研究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同時,要應標注作者單位。未參與作品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合作研究的成果應依據合作者在研究過程中的貢獻大小來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應按貢獻大小順序署名。
5、學報編輯部嚴把《包頭醫學院學報》論文發表的質量關,嚴格審核,保證一些學術價值高、能真正體現較高學術水平的真實學術成果的發表。
第四章 學術評價
第十一條 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干擾。
第十二條 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公正、公開、標準合理,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負責。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并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十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接受有關學術違規的舉報,負責聯合學院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分管院領導,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學術委員會或者院長辦公會進行裁定或處理。
第十五條 從事科研活動的教職工和醫務工作者違反上述規范的,學院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幫助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對學術違規行為的處分為:通報批評、撤銷學術職務及取消其他資格、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對未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違規者,由所在單位和科技處給予口頭提醒和批評;屢教不改者,由學院提出通報批評。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違規者(主要指抄襲、剽竊及嚴重侵占他人成果)、屢教不改者,由學院將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學院承擔科研項目的各類學生違規者,由違規者的導師及所在學院給予口頭提醒和批評。屢教不改者,由研究生處、教務處及所在學院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理。給學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違規者(主要指抄襲、剽竊),取消其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已獲得學位者,由院學位委員會討論撤消其學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凡涉及院內其它職能部門的,由科技處提出實施方案,交院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并統一協調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范的最終由科技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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