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提高雙方履行自覺性;增強勞動關系穩定性。
然而,卻有一些用人單位抱著“沒勞動合同,就沒勞動關系”的僥幸心態,“煞費苦心”拒簽勞動合同,妄圖逃避責任,到頭來卻是“枉費心機”。
合同期滿,
與A公司未續簽
01
2014年6月25日,
張全進入A物業公司
從事水電維修工作。
一月后,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合同期限1年。
合同期滿后,
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
A物業公司
只告訴張全照常上班,
簽合同事宜
另有安排。
不明就里,
同B公司簽訂合同
02
又過了兩個月,
A公司指示張全
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并告訴張全
不要擔心,
履行個手續而已,
還是A公司職員。
不明就里,
張全稀里糊涂地
與B公司簽了合同。
合同簽訂后,
張全繼續在A公司工作,
領取工資
和B公司沒任何關聯。
突被辭退,
該找哪家公司
03
2017年10月30日,
A公司通知張全開會,
讓他離職。
張全提出
要經濟補償。
然而,
A公司以雙方
沒有勞動合同為由
拒絕向張全支付補償金。
后經協商和勞動仲裁均無果,
張全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
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
卻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遂判決:
A公司
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結合本案
本案中,張全一直在A公司從事水電維修工作,且其工資均由A公司發放,無證據證明張全在B公司從事相關工作,B公司也未曾向張全發放過工資。因此,應當認定張全的實際用工單位是A公司,張全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張全與B公司僅簽訂勞動合同,而無用工事實,不能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寄語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僅簽訂勞動合同,而無用工事實,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勞動者與另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逃避法律責任;勞動者也應注意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丁詠梅 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