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醫學院教職工學歷提高和進修訪學管理辦法(修訂)
包醫院發〔2020〕207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校戰略,推進我校師資隊伍建設的制度化、規范化,合理調整教師隊伍學歷結構和知識結構,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在職進修和攻讀學位,提高教職工學歷層次和業務水平,為學校學科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培養目標及原則
第一條 培養目標
教職工的培養要以學科建設和教學科研發展需要為前提,重點培養青年骨干教師,著眼于師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識結構、提高教學科研能力、促進學科梯隊建設,使我校具有博士學位的高層次專任教師比例逐步提高,學校整體師資隊伍的學歷層次和專業水平符合學校發展需求。
第二條 培養原則
1.堅持學用一致、按需培養、合理使用的原則。教職工提高學歷所報考專業原則上應與本人所從事專業相一致,積極適應學科建設與學術團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2.突出重點,強化措施,提高實效。教職工在職培養以從事一線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教師為主,且以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為主。
3.加強對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在職培養,鼓勵在職在崗攻讀碩士學位,全面提高隊伍素質。
第二章 培養形式及申請辦法
第三條 培養形式
1.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及以在職人員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
2.在職攻讀碩士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定向(委培)碩士研究生及以在職人員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
3.教職工在職參加國內外進修、訪學、合作研究及博士后進站研究。
第四條 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和申請攻讀學校的報考條件;
2.工作認真負責,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較好履行本崗位職責。專業基礎扎實,教學科研成績突出,具有培養前途;
3.報考碩士研究生年齡原則上在35周歲以下,報考博士研究生年齡原則上在40周歲以下;
4.報考人員應為學校在編在崗教職工,原則上須在學校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根據崗位需要另行規定服務期限除外;如因學位點建設和教學評估等特殊情況,急需提高現有教師學歷,經學校研究同意后可適當放寬工作年限限制。
第五條 申請程序
1.各教學(科研)單位須從實際出發,特別要結合學科專業建設需要,制定年度師資培養計劃,并作為年度師資選派培養的依據。
2.申請人須提前在人事處網頁下載并認真填寫《包頭醫學院教職工申請報考在職博(碩)士研究生審批表》《包頭醫學院教師申請博士后審批表》或《包頭醫學院教師申請進修、訪學申請表》,向所在教研室(科室)及二級學院提出申請。
對于未經規定程序申請,自行報考者,均視作個人行為,學校不予辦理有關培養進修手續。
3.二級學院根據本單位教學科研及隊伍建設需要,兼顧長遠目標和當前工作,在申請人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核,經分管校長批準后,由人事處出具同意報考證明。
4.教職工考取各種類別的研究生,或被批準進修、訪學,必須與學校簽訂相應的培養協議,明確培養任務、服務年限及違約責任等,否則必須辦理辭職手續方可離校。
第三章 工資待遇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 學歷提高工資待遇
1.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1)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以專職教學科研人員為主,正常就讀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不參與學校業績津貼的考核分配。
(2)凡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畢業返校后,上學期間產生的學費和按就讀學校住宿費標準產生的住宿費由學校全額給予報銷,未取得博士學位和學歷者費用自理。
(3)每年報銷兩次往返路費,從就讀開始可連續報三年(按學校差旅費報銷相關規定執行)。
(4)學習期限一般為3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必須提前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最長為一年,最多可延期兩次。超出3年期限后所產生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在此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停發績效工資和相關補貼。
(5)畢業返校后,學校給予10萬元高學歷人才補貼和5萬元科研啟動費,同時簽訂工作任務協議,科研啟動費的使用按照《包頭醫學院博士科研啟動基金管理辦法》執行,最低服務期限為10年。
2.統招博士研究生
(1)統招博士研究生與學校簽訂畢業返校協議,就讀期間待遇、畢業后的高學歷人才補貼、科研啟動費、服務期限和違約等條款參照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執行。
(2)統招博士研究生不與學校簽訂畢業返校協議,必須提前辦理辭職手續,方可提檔離校。
3.定向(委培)碩士研究生
(1)正常就讀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不參與學校業績津貼的考核分配。
(2)學習期限為3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必須提前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最長為一年,最多可延期1次。超出3年期限所產生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在此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停發績效工資及相關補貼。
(3)每年報銷兩次往返路費,從就讀開始可連續報三年(按學校差旅費報銷相關規定執行)。
(4)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學業返校工作,學校負責報銷學費的50%,其余50%的學費由本人承擔,未取得碩士學位和學歷者費用自理,最低服務期限為5年。
(5)定向(委培)碩士研究生畢業返校,原則上回原部門工作。
4.統招碩士研究生
(1)統招碩士研究生與學校簽訂畢業返校協議,就讀期間待遇、學費和服務期限與定向(委培)碩士研究生相同。
(2)統招碩士研究生不與學校簽訂畢業返校協議,必須提前辦理辭職手續,方可提檔離校。
5.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
(1)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以專職教學科研人員為主,正常就讀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若當年在就讀學校學習時間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與學校業績津貼的考核分配。學校負責報銷學費的80%,其余20%學費由個人承擔,未取得博士學位者費用自理。
(2)學習期限一般為3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必須提前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最長為一年。超出3年期限所產生的學費由個人承擔,此期間在就讀學校學習按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辦法中的事假處理。
(3)每年報銷兩次往返路費,從就讀開始可連續報三年(按學校差旅費報銷相關規定執行)。
(4)畢業返校后,學校提供5萬元高學歷人才補貼和5萬元科研啟動費,同時簽訂工作任務協議,科研啟動費的使用按照《包頭醫學院博士科研啟動基金管理辦法》執行,最低服務期限為10年。
6.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
(1)脫產學習不得超過一年。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若當年在就讀學校學習時間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與學校業績津貼的考核分配。
(2)取得碩士學位者,學校給予報銷5000元學費,未取得碩士學位者費用自理,最低服務期限為5年。
(3)在職人員屬跨專業、跨學科申請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且所學專業與現從事工作崗位專業要求不一致的,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自理。
第七條 進修訪學工資待遇
1.學校統一派出項目
根據學校師資隊伍發展需求,學校設立教師國內外進修、訪學項目。教師進修訪學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教師進修訪學期間產生的培訓費、住宿費用由學校統一報銷,國內進修訪學原則上總報銷費用不超過3萬元/年,國外進修訪學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年。根據項目的不同,進修訪學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具體申報流程:
(1)學校相關業務部門發布項目通知;
(2)征得所在部門同意后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3)履行進修登記及請假手續;
(4)依照要求開始進修訪學;
進修訪學教師須在進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含5個工作日)撰寫上崗申請書(申請中應包含返校上崗時間等關鍵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門報到;在向其部門報到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持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上崗申請書到學校人事處辦理上崗手續。進修結束超過三個月仍未辦理上崗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2.個人聯系項目
教師可根據需要,自行聯系高校或培訓機構約定相關事宜,并經學校審批后進行進修訪學。進修訪學費用由進修教師自行承擔。進修訪學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待遇,崗位津貼(績效工資X部分)不予發放。個人聯系進修訪學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
具體申報流程:
(1)申請人向學院征詢是否具備進修的條件;
(2)具備進修條件的申請人可自行聯系高校或培訓機構商定進修事宜,并要求對方出具同意接收函;
(3)申請人持進修申請書和進修機構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正式向學院提交進修申請;
(4)申請人最終通過學院審批并確定將派出后,需在進修開始前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人事處提交并辦理進修登記及請假手續。
(5)依照要求開始進修訪學;
進修訪學教師須在進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含5個工作日)撰寫上崗申請書(申請中應包含返校上崗時間等關鍵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門報到;在向其部門報到后的3個工作日內持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上崗申請書到學校人事處辦理上崗手續。進修結束超過三個月仍未辦理上崗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3.政府公派項目
政府公派項目是指由國家留學基金委、教育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府部門組織的進修訪學項目。教師進修訪學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包括績效工資X部分)及由財政核發的相關補貼。教師進修訪學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根據組織項目的上級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具體申報流程:
(1)學校相關業務部門發布項目通知;
(2)征得所在部門同意后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3)經學校審核同意申報;
(4)組織項目上級部門審批;
(5)履行進修訪學登記及請假手續;
(6)依照要求開始進修訪學;
進修訪學教師須在進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含5個工作日)撰寫上崗申請書(申請中應包含返校上崗時間等關鍵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門報到;在向其部門報到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持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上崗申請書到學校人事處辦理上崗手續。進修結束超過三個月仍未辦理上崗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 申請博士后進站工作的教師,需經本人所在學院負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向學校人事處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方可進站。
第九條 博士后進站工作教師的待遇比照教師進修訪學的待遇執行。
第十條 在職參加成人本、專科學歷教育,以不脫產學習為主,學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 學校按教學科研及學科建設發展需要,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對教職工進行學歷提高、進修培訓。在職進修、申請研究生學位要以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為前提。各二級學院要根據本部門教學科研工作實際和單位培養計劃,統籌規劃,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在職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計劃中,學校優先考慮教學科研單位的需要;對于非教學科研單位人員,應以崗位培訓進修為主,對于與聘任崗位無關的學歷提升和進修、訪學,原則上作為個人行為處理,不列入學校培養計劃。
第十三條 各二級學院應制定相應的本部門教師進修培養計劃,合理控制教師進修比例,同一年度在職進修、訪學和學歷提升的教師總數,應控制在列入培養教師計劃人數的10%以內,最高不得超過15%。
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參加國內外進修、訪學或合作科研,申請人員以副高職稱以上人員為主,同時近3年來未參加過半年以上脫產學習(含攻讀學位)。申請國內外訪學的教師,應有明確的科研、訪學計劃。
第十五條 畢業后不按期回校工作的,需按簽訂的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在學校服務期限未滿而調離學校或擅自離開學校(如未經學校批準出國留學、攻讀博士、做博士后或另謀職業等),均視為違約。如果違約,學校有權收回已支付的學費、工資福利待遇、相關補貼、科研啟動金及其他費用;同時,每提前一年學校收取服務期限補償費20萬元。
第十七條 上述人員(除因患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況外)未取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或未經學校批準因個人原因終止進修訪學的,學習期間只發基本工資,超出部分將在返校后逐月扣除。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畢業返校,學校將結合學科發展和讀博期間研究方向、個人意愿等因素,由學校合理安排工作崗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非專任教師參加在職培訓、學歷提高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學校科級以上干部(含黨支部書記)的進修培訓,按上級文件及學校黨委安排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包頭醫學院教職工學歷提高和進修訪學管理辦法》(包醫院發〔2020〕94號)同時廢止。第一、二附屬醫院參照執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