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動。
第三條 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堅持黨的領導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學一體化建設,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全面貫徹到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工作各方面。
第四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教育公平,建立健全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努力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教育體系,使每個人不分性別、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貧富、不分民族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把立德樹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社會實踐教育各環節,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
第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受教育者的全面發展。
第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受教育者進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導受教育者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第九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自治區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推進少數民族兒童學前學會普通話,確保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條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鼓勵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促進各民族學生交往交流交融、共學共進。
第十一條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和自治區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在學校傳播宗教、發展教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建立宗教組織。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民族實際,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突出區域化和精準性,針對特定地區、特殊問題、特別事項制定實施差別化區域支持政策,保障各民族學生受教育權利,扶持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農牧區、邊境地區教育發展,提高自治區整體教育水平。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教育事業發展重大事項,并將教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