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加強社會協同
第四十九條 各族群眾應當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建共享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和生活氛圍。
第五十條 各級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
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職工群眾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發揮引領青少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實踐活動。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積極作為。
第五十一條 鼓勵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民族團結進步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十二條 家庭應當在民族團結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把民族團結進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風,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影響、相互教育、相互促進。
第五十三條 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做好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工作。公園、廣場、機場、車站、旅游景區應當展示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內容。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域名稱、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出現否定中華民族共同體、詆毀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等影響民族團結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制作、提供、傳播不利于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防范和打擊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