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發改價費字〔2020〕1267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對2014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內發改規范字〔2014〕2號)進行了補充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價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加強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作為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努力抓出成效。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教育內部審計機構要將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收費檢查和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清退違規收費,嚴肅處理和追究亂收費行為,確保我區教育事業健康順利發展。至發文之日起,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內發改規范字〔2014〕2號)同時廢止。
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嚴格界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
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
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更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并混合收取。高等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對于未返還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按規定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學校不得將國家和自治區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由財政保障的項目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也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四、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示制度
學校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將按規定權限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務校務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準收費的文號,并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收費政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內容,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
五、強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檢查
高等學校要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嚴禁學校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名義向學生亂收費,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審計、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六、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各高等學校應本著宜少不宜多,宜嚴不宜寬的原則,根據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實際需要有選擇性地安排。高等學校除下列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按照《轉發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內教財函[2020]94號)文件規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因教育教學需要確需增加的其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說明理由并報自治區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批準。以下所列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為同類學校共性項目,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
(一)服務性收費
1.學生宿舍上網費。
2.證卡工本費。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圖書證、校園卡、就餐卡、醫療證、畢業證等各類證卡不收取費用,學生因丟失證卡而補辦的,超過其工本費的由學校自行確定。
3.檔案查證及翻譯費。學校應學生及家長申請,為已畢業(含肄業)的學生查閱其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等檔案資料,并提供有關書面證明的,可由學校確定適當收取費用;需提供外語翻譯和特殊原因(如出國等)需要提供查閱檔案等并提供勞務性服務的,其費用由學校按低于市場價的原則制定。
4.學校醫院收費按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學生自行車、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按照非盈利原則由學校自行確定。
5.課外游泳、公共浴室、體育活動場館、校區觀光車等,應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由學校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代收費
1.學生體檢費。高校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專業要求,在校醫務室(所)、附屬醫院對入學新生進行檢查時可收取體檢費(包括一般體檢、肝功、胸透、建立健康檔案、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采血費);預防接種費(學生自愿項目)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結核菌抗體檢測、結核菌試驗等。收費標準不得超過現行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
2.教材費。高等學校按教學大綱或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可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軍訓服裝費。高等學校組織新生軍訓,可按國家規定統一為學生代購軍訓服裝,并按實際進價收取服裝費。
4.公寓用品費。高等學校為學生代購公寓用品,應在寄發學生錄取通知書時,注明代購公寓用品的項目與價格,供學生選擇,不得強制統一配備。
5.超額用水用電費。在保證科學計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額水電指標的學生按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本規定中未做規定的收費,各學校不得自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