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財行規【2019】2號
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市直屬各機關、事業單位,市政協機關,市各人民團體和民主黨派: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關心關愛干部的意見》的文件精神,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從預算包干結余中提取的集體福利費開支范圍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就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開支范圍提出如下意見:
一、使用原則
(一)福利費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在年初部門預算總額內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二)福利費專項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集體福利設施,嚴格控制使用范圍。
二、開支范圍
在《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從預算包干結余中提取的集體福利費開支范圍的暫行規定》中明確的列支范圍基礎上,福利費可用于下列開支:
(一)本單位購建(置)各種職工文體活動設施或器材開支;
(二)對本單位或樓管單位開辦食堂等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
(三)本單位在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等重大節日間開展的面向全體職工的業余文體活動的相關開支;
(四)對本單位職工的特殊困難補助;
(五)對本單位職工的常規體檢開支;
(六)對本單位職工生日、三八婦女節慰問;
(七)對本單位職工子女的兒童節日慰問;
(八)對本單位職工生病住院探望;
(九)對本單位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慰問;
(十)其他必要的福利開支。
三、開支要求
(一)嚴禁用于請客送禮;
(二)不得巧立名目給職工變相發放各種實物,不得違規發獎金、津補貼,以及任意擴大津補貼的發放范圍和提高發放標準;
(三)不得將福利費挪作與職工集體福利無關的開支;
(四)不得用于增加人員(包括臨時工)的開支;
(五)嚴禁用于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
四、其他事項
(一)同一事項由工會經費支付或補助的,不得在福利費中重復開支。
(二)以單位名義住院探望和吊唁慰問費可以發放貨幣補助。
(三)以單位名義對福利費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公開。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包頭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9年2月22日印發